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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刘某某处罚款1000元处罚。
该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甲的妻子刘某某安检完毕进入法院后,对乙实施撕扯口罩、拍照、辱骂等行为,妨害了审判活动的进行,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该院遂依法作出决定,对刘某某罚款1000元。决定书送达当天,刘某某缴纳了罚款。
释法
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刘某某作为案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撕扯他人口罩,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同时,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拍照、辱骂,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闵以荣 罗光俊)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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