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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理生活垃圾时,为图方便将垃圾从楼上直接抛下,砸中路过的行人,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8日清晨,马某某、舍某某在清理生活垃圾时,多次从居民小区12楼窗户扔下菜刀、铁锅、菜板、水壶、水瓶、芦荟等物品,被小区居民拍视频记录下来并报警。其中,扔下的一盆芦荟砸中路过的刘某。三坪垦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办案民警现场提取了丢弃的铁锅、菜刀等物品,并将被告人马某某、舍某某传唤到案,2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舍某某明知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仍多次从12楼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根据2名被告人抛掷物品的高度、种类、重量、掉落的公共区域位置等事实,2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足以认定2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据此,法官判处被告人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2021年3月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就确定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情节严重既包括抛物行为本身,也包括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潘从武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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