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出台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18条医疗保障措施

来源: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3-01-09 0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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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防控新形势新阶段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确保楚雄州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根据“保健康、防重症”要求,从救治费用保障、群众用药保障、医保经办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18条措施,优化保障“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

  全额保障感染患者住院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全额保障住院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10%。

  实施门急诊救治资金专项保障。提高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报销水平,全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取消起付线,取消城乡居民门诊封顶限制。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及时预拨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资金。向各级医疗机构预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救治资金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医疗机构放心收治病人,患者放心医治。

  持续做好新冠疫苗接种费用保障。及时划拨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全力支持疫苗接种,全程做到“钱等苗”,保障全州疫苗接种工作顺利推进。

  扩大新冠病毒感染用药范围、诊疗服务范围。对纳入第十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及时纳入临时支付范围。将“桑菊银翘散”等53个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将州中医医院院内制剂“化疫解毒合剂”“彝咽舒合剂”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并按乙类药品管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负压隔离病房床位费”等新冠感染救治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开通特殊慢性病复诊的基础上,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线上线下执行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高药品备药率。向全州每个村卫生室预拨1-3万药品采购周转金,用于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资金周转,保障村卫生室用药应采尽采,加强药品储备。

  持续降低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落实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最高限价标准不超过15元/次,混检不超过3.5元/人次;抗原检测不超过6元,减轻群众费用负担。

  开通新冠病毒感染药品耗材采购“绿色通道”。组织医疗机构对新冠药品耗材进行带量采购,降低价格。凡涉及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方案所涉及的药品和耗材在平台未挂网或在网上无法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

  建立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结算机制。医保部门可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通医保结算,做到发热诊室纳入医保联网结算全覆盖。

  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效率。推行“不见面”“六办”便民服务,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开通医保移动支付,实现参保人使用手机无卡在线完成医疗费用结算,避免收费排队交叉感染,提高医保服务效能。

  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费用“一站式”结算。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由医保信息系统统一结算,形成医疗机构统一申报、医保财政内部清算的便捷服务模式。

  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政策”,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实行专项救治资金保障。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救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门诊、住院医保统筹资金不纳入当年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单独给予保障。

  加大集采药品推广使用力度。推动集采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服务向基层延伸,新冠病毒治疗用药、常见病、慢性病集采中选药品优先满足村卫生室用药需要。建立集采药品监测机制,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可替代目录采购替换同类非集采品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拨付。

  建立特殊病慢性病用药保障“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实现诊疗、处方、交易信息全流程追溯和医保“一站式”线上支付,特殊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和药店购买谈判药品执行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对病情稳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具90天用量的门诊药品。对需长期服药特别是中药饮片的其他患者可由主治医生自行掌握开具药品用量,不受门诊处方用药量的限制。

  提高疫情期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和药品配送效率。凡是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药品和医用耗材,缩短配送时间,按急用、急救物资在8小时内送达,边远地区不得超过48小时。各配送企业及时启动应急机制,24小时轮流值守,保障药品配送正常运转。

  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充分发挥医保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的同时,配合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疫苗接种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以上措施从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执行时限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期间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杨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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