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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自家田地清理杂草
失手引发森林火灾
给自己惹上“大麻烦”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不带火种上山
禁止野外用火
有多么重要
“啪!现在开庭!”
11月17日,随着清脆响亮的法槌声落下,楚雄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楚雄市子午镇杞木村委会自家田地里清理杂草,期间,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堆积在一起的包谷杆和荒草点燃,由于风势较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遂采用树枝扑打等方式灭火,但未能成功,后让其女儿报警,直至当天18时许,森林火灾得以扑灭。
经鉴定,此次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15余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13余公顷,省级公益林面积1.2公顷。过火范围内共有林木26637株,林木蓄积为126.63立方米。
当庭宣判
楚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烧毁大面积林木,致使省级公益林遭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缴纳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费用1.6万余元,楚雄市法院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赔偿省级公益林恢复费用1.6万余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楚雄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造成生态系统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生态价值损失、“复植补种”司法措施的适用;先后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巡回审判点、司法保护基地、法律服务点、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为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生态发展新标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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