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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了货款,公司却没有收到钱;公司发出了货物,客户却迟迟没有收到货。原来是“内鬼”在作祟......
2021年6月29日,某公司销售经理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销售员王某,截留货款及货品并占为己有。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王某竟是多次作案且屡教不改。
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2018年11月,公司财务人员首次发现王某有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在公司人员与王某交涉后,王某的母亲赔清了3.8万元货款,公司获赔后没有追究王某责任。
2020年10月,王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2万余元货款,在公司追要后,王某再次返还了货款。这一次,公司还是选择原谅了王某,并继续让他从事销售工作。
2021年2月,有大量客户到公司索要货物,公司才第三次发现王某有再次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经核实,王某共计侵占公司资金770739.5元。王某将77万余元用于投资、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
2021年11月,大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侵占公司财物共计770739.5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和消费,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罗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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