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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某和黄某某是姚安县栋川镇居民,二人原为夫妻关系。2016年1月19日,巨某某与黄某某在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6月14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巨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决定,向姚安县信用合作联社大龙口信用社以巨某某的名义由黄某某作担保人,贷款60000元用于购买家用小轿车,2018年5月2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贷款债务一人一半,2020年6月13日,贷款合同到期,但黄某某不愿主动履行还贷清息的约定,巨某某只得自行借钱清偿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5757.28元。
此后,黄某某不愿主动偿还巨某某帮其清偿的一半贷款,巨某某遂将黄某某诉至姚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37878.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巨某某由于借钱还贷,家庭经济困难,无钱再请律师,经人指点,于2022年2月15日,巨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巨某某指派了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包志伟律师帮助其诉讼,在包志伟律师协助下,巨某某找齐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贷款账薄和还款付息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22年2月16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巨某某诉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黄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经过审理,2022年2月17日,姚安县人民法院高效地作出判决,要求黄某某清偿巨某某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37878.64元,并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中的巨某某之所以能实现自己的权益,关键有两点,第一是其在与黄某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分割,第二是其已经实际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并且保留了相关的证据。通过本案,也提醒大家,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详细的清点和明确的分割,事后还款时也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同时,也提醒大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进行过分割,双方即便已经离婚,仍然需要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一方已经主动清偿的,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庄兆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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